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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日期 西元 2015/2/12 上午 12:00:00
* 標題名稱 自104年度起,不再主動提供扣繳憑單
* 內文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年3月7日證期(交)字第1030003907號,所得稅法業增訂第94條之1、修正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規定應填發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對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有需填發時,請洽相關憑單填發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