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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日期 西元 2021/9/28 上午 12:00:00
* 標題名稱 【重要公告】110年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
* 內文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57651號函辦理。
  二、管理措施如下:
 (一)自110年10月12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之證券商應以文件通知投資人委託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若未履行,違約資訊將揭露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個人負面資料,影響個人日後與證券商之業務往來,並告知投資人爾後再次發生違約之相關規範。

 (二)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1年內,全體證券商自接獲本中心每日上午8點30分之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且預收之款券應透過證券商交割專戶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及證券圈存,並在委託書上加註。

※投資應量力而為,並注意相關規定及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