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股當沖上線日期:103年1月6日
■ 線上簽署「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2014年1月2日起開放。

請先確認您為本公司之「電子交易戶」,並已申請「有效電子憑證」,方可進行線上簽署同意書。
若您尚未申請電子憑證,請至本公司憑證中心下載電子憑證。
您也可透過『立即開戶』,或親至康和證券各營業據點開立電子戶,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概要說明
    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103年1月6日起投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時段(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先買進後賣出及普通交易時段買進、盤後定價交易賣出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並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股票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1.先買後賣當日沖銷定義: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投資人與證券經紀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2.投資人資格:
    1.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含)以上。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2.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即可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3.專業機構投資人,僅須簽訂風險預告書,即可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4.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3.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
    開放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初期,先行開放證券交易所之臺灣50指數、中型100指數成分股及櫃檯買賣中心富櫃50指數成分股。惟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4.交易時間
    1.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上午9:00-下午13:30),先買進、後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股票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2.若在普通交易時段內(09:00-13:30)買進但未賣出,可於下午14:00-14:30盤後交易時段賣,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3.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依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之交易及第三十九條,不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註】: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1.額度控管:
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之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證券經紀商依規對投資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者,應另訂當日沖銷額度。投資人當日沖銷委託賣出合計金額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委託買進及取消委託賣出之金額,得不列入當日沖銷額度計算,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前項投資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應合併計算當日沖銷額度,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不列入計算。

2.證券經紀商預收一定款項:
證券經紀商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項,並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3.每日依投資人當沖損益評估額度:
證券經紀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4.按月評估投資人累計虧損:
證券經紀商對其投資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經紀商於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